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谁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