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保护所在地居民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湿地所在地居民以劳务或者入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