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