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