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