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二)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落实情况;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执行情况;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