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源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