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饮用水取水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在地表水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水源工程,已建成运行的地下饮用水水源应当逐步关闭。取水条件较好的地下饮用水水源实施关闭后可作为饮用水备用水源。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