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