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科技、税务等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不予认定的;(二)泄露申报认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三)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指导等服务的;(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未落实相关优惠待遇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