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牧业技术进步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农牧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牧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