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有企业应当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中起示范引领作用。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考核的范围。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