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条有效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建议。督察建议应当向派出机关报告,派出机关应当核实,并可以视情形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发出督察意见书。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督察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