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