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