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证明文件,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