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通讯、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