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文物古迹,并划定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保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