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

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机动车清洁能源。

倡导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