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机动车清洁能源。倡导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