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包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