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运输、装卸、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和散装物料,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喷淋等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散发、泄漏。

运输煤炭、水泥、垃圾、渣土、砂石、泥浆等易撒漏扬散物质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