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放、限放的区域和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