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放、限放的区域和时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