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