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