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乱扔动物尸体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翻拣垃圾造成垃圾散落或者派发宣传品造成宣传品散落地面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