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扬尘防治的,或者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间未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盖措施的,或者未在出口设置车辆冲洗槽、冲洗池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