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