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