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相应义务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