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电力用户对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