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第二十九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自立名目或者标准收取费用。受委托转供电的单位、物业小区及其他代收电费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