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检定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对用电计量装置定期进行检定,确保电能计量准确。
电力用户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他法定电能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检定结果确定计量装置误差值超过规定范围,致使电力用户多交电费的,供电企业应当退还多收电费,并按照当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多收电费的利息,同时承担电力用户申请重新检定支出的检定费用;检定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的,其重新检定的费用由申请检定人承担。
电力用户在申请检定期间应当按期交纳电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