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供用电设施受到障碍物影响,危及其安全运行的,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有权要求障碍物产权人及时排除;拒绝排除的,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可以报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为紧急避险,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排除障碍物,事后应当及时告知障碍物产权人,并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障碍物产权人对排除障碍物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