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供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用低压线路,电力用户端最后的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二)10千伏公用高压线路,以发电厂、电力用户厂界外或者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者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者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三)35千伏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以发电厂、电力用户厂界外或者电力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四)接入公网的高压线路,产权分界点在接入点以下二十厘米处;
(五)产权属于电力用户且由电力用户维护管理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者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电力用户;
(六)采用电缆供电的,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
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对责任分界点,在供用电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