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技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集中开展科普活动,社会各界应当根据科技活动周确定的主题开展科普活动。各地区、行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时间集中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