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有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气象、地震、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或者单位有关科技知识的展览室(厅)等场所,应当定期举办对外开放日,免费接受公众参观。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