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健康保健、优生优育、安全自救以及再就业职业技能等相关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