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通过实验教学、现代教育技术、实践课以及夏令营等途径,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科学兴趣,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养、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提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面向青少年开放实验室、研究场所、观测站、技术推广示范基地等,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