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由省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省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