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省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