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节能主管部门及省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开展专业节能培训。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主要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制定专门的节能培训计划,保证相关人员接受专业化、系统化的节能培训。未经节能岗位培训的人员,不得在主要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