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十二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及省节能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