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对主要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建立预警调控制度,制定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预警控制线。具体办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