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幼林地、新造林地、封山育林区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三)虚报造林面积、退耕还林还草面积,骗取造林经费和国家补助粮款的,除追缴所得金额和补助粮外,并处以骗取经费和补助粮的一至三倍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