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除责令补栽外,可以并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的一至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造林成活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绿化要求按时完成任务的;

(四)退耕后又复耕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