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国有的宜林宜草地,由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按绿化规划的要求绿化。

铁路、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灌溉渠以及水利设施管理区的绿化,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营区、车站、机场、工矿区、工业园区、学校用地,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的绿化,由各该单位负责。

城镇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公园及街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园林或者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