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没收入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执法机关截留、隐瞒、转移、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有权从该机关的预算经费中扣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