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没收入的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铁路、海关、外汇管理等隶属于中央机关的罚没收入以及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缉私罚没收入的上缴,按国务院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