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下列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

(二)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水库库区,湖泊、湿地保护区;

(四)潜在退化的草原地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五)其他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或者人类生产生活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

下列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二)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

(三)矿产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

(四)侵蚀沟道密集、植被严重退化、土地严重沙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的区域;

(五)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