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禁牧休牧轮牧、舍饲圈养、退耕还林(草)、自然修复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封育保护制度,划定并公告封育保护范围,在封育保护区域的主要路口、边界设立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