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水利水电开发等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